
北京國衛嘉和醫學裝備技術服務有限公司是中國醫學裝備協會全資子公司,負責中國醫學裝備協會日常工作。
中國醫學裝備協會章程
(2015年7月19日中國醫學裝備協會第六屆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 中國醫學裝備協會,英文名稱:CHINA ASSOCIATION OF MEDICAL EQUIPMENT,縮寫:CAME。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醫學裝備產、學、研、用工作者及相關的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自愿結成的全國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是:團結和組織全國醫學裝備工作者,圍繞衛生事業發展和改革大局,加強行業自律,依法維護會員和廣大醫學裝備工作者的合法權益,促進醫學裝備技術進步與產業發展,提高醫療衛生服務能力。
本團體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范圍:
(一)開展學術交流,推廣適宜裝備技術,促進醫學裝備產、學、研、用技術的創新開發和合理應用;
(二)開展醫學裝備行業的職業培訓,提高醫學裝備工作者的業務技能和專業水平;
(三)開展市場調研和咨詢服務,提供醫學裝備行業發展趨勢報告、市場研究報告及有關信息咨詢服務;
(四)依照有關規定,編輯出版醫學裝備學術刊物、書籍及信息資料、音像制品,辦好中國醫學裝備網站;
(五)受政府委托承辦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開展醫學裝備專業展覽;
(六)加強行業自律,維護本行業和廣大會員的合法權益,促進行業規范發展;
(七)加強與國(境)內外相關社會組織和學術組織的友好往來,促進國際(地區)交流與合作;
(八)制定團體標準;
(九)承辦政府委托的相關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一)經衛生計生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的各級各類部醫療衛生機構;經總政治部批準,人民解放軍和武裝警察部隊主管部門核準的面向社會提供醫療服務的軍隊醫療衛生機構;經行政主管部門核準與醫學裝備行業相關的科研、教學、管理等機構;獲得工商行政部門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生產經營企業;獲得登記管理行政部門核準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相關社會組織,可申請成為本會的單位會員。
單位會員代表應是其單位法人代表或主要負責人,單位會員變更代表應向協會書面報告。
(二)從事醫學裝備應用、管理、研發、生產、經銷、維修等工作,并具備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以上或不間斷從事本專業工作三年以上的人員,可申請成為本團體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碜o本團體的章程;
?。ǘ┯屑尤氡緢F體的意愿;
?。ㄈ┰诒緢F體的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span>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討論通過;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ㄒ唬┍緢F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ㄋ模Ρ緢F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span>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團體的章程,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ㄋ模┌匆幎ń患{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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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ㄋ模┲贫ê托薷臅M標準;
?。ㄎ澹Q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ㄒ唬﹫绦袝T代表大會的決議;
?。ǘ┻x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ㄋ模┫驎T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ㄎ澹Q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Q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ㄆ撸Q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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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本人因故不能到會,應事先請假,也可書面委托其他理事代行表決權(每個理事只能接受一次委托)。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常務理事本人不能到會,應事先請假,也可委托其他常務理事代行表決權。(每個常務理事只能接受一次委托)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ㄋ模┟貢L為專職;
?。ㄎ澹┥眢w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词苓^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ㄆ撸┚哂型耆袷滦袨槟芰?。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理事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方可擔任。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span>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審查本團體各辦事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的名單,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鞒洲k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ǘ﹨f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ㄈ┨崦泵貢L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長審查;
?。ㄋ模Q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ㄒ唬M;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ㄋ模┰诤藴实臉I務范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ㄎ澹├ⅲ?/span>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資產來源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